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68號
TPDV,100,重訴,68,2011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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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雲陽寺
法定代理人 釋如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潘月娥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68號給付
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玖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陸
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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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