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王俊翔律師複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被 告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超訴訟代理人 范嘉倩律師 呂昱德律師 徐履冰律師 鍾永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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