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22號
TPDV,100,重訴,122,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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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律師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被   告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超
訴訟代理人 范嘉倩律師
      呂昱德律師
      徐履冰律師
      鍾永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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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