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
原 告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慶宗
訴訟代理人 李慧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嘉千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56萬9,41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3,81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萬3,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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