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曾忻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
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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