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0年度,31號
TPDV,100,醫,31,201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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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1號
原 告 謝其宗
特別代理人 謝其欣
原 告 謝春梅
劉蓮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劉致和、溫
中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調解費新台幣伍仟元
,惟本院簡易庭認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性,將本件逕移送民事庭審
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肆萬叁仟伍
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元,尚欠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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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