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78號
原 告 曹光澯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維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
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又股份有限公司固由董事 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 第208第3項、第213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訴訟 ,應由被告之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代表被告,而非以被告之 董事長謝健偉為法定代理人,是本件起訴有被告未由法定代 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存在。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依上揭公司法規定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監察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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