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81號
原 告 詹清江
詹來傳
詹金山
詹相恩
詹世恩
詹錦松
詹錦瑜
詹德隆
詹德旺
詹志遠
詹新長
詹震謙
詹德興
詹孟恩
詹立偉
詹孟翰
詹嘉忠
詹勝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被 告 詹江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列印紙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