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177號
TPDV,100,訴,4177,201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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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77號
原 告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海霆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萬773.52元,折
合新台幣263萬3,794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0年8月18日美金1元
現金賣出匯率29.157新臺幣計算,90,773.52×29.157=264萬6,
683.526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萬7,23 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
萬6,7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2萬6,7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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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