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收據發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175號
TPDV,100,訴,4175,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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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75號
原 告 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收據發票等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97萬7,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已繳支付
命令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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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