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070號
TPDV,100,訴,4070,201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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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70號
原 告 日昇電機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朱國權
訴訟代理人 邱淑姬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周夢龍建築師事務所
柯智明建築師事務所、簡志聰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8萬5,82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9,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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