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67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周江裕
被 告 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坤永
人
被 告 李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萬玖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9月3 日邀同被告黃坤永、李美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6,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80天,按月計收利 息,借款利率以原告基準利率加1.56%計收(目前為2.14%) ;若未按期償付債務,依約應就其未付金按相關適用之利率 加碼3%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未 依約償還,經原告抵銷其存款沖償利息及部分本金後,被告 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本金4,809,800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為清償。被告黃坤永、李美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上
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往來總約定書、連續 保證書、貸款申請書、借款餘額查詢單、債務清償明細表及 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 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 ,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又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 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 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 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 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被告昶漢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迄未 清償,而被告黃坤永、李美香為被告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 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
│編│本金(元)│利息 │遲延利息 │
│號│ │ │ │
├─┼─────┼──────────┼──────────┤
│1 │809,800 │自100年8月23日起至 │自100年8月25日起至清│
│ │ │100年8月24日止,按年│償日止,按年利率5.14│
│ │ │利率2.14%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遲延利息 │
├─┼─────┼──────────┼──────────┤
│2 │1,500,000 │自100年8月23日起至 │自100年8月31日起至清│
│ │ │100年8月30日止,按年│償日止,按年利率5.14│
│ │ │利率2.14%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遲延利息 │
├─┼─────┼──────────┼──────────┤
│3 │2,500,000 │自100年8月23日起至 │自100年9月1日起至清 │
│ │ │100年8月31日止,按年│償日止,按年利率5.14│
│ │ │利率2.14%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遲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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