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52號
原 告 迪文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街A34
法定代理人 雷蕾
訴訟代理人 祝海鷹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公有財產管理事務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惟查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回復電力供應及給付1元之損害賠償金額等情,核係屬
於因財產權而涉訟者,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4,000元,
尚欠13,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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