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547號
TPDV,100,訴,3547,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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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5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被   告 陳文欽已更名為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23條約定(起訴書誤載為第24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1月19日向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第1、2、8、9條之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 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貸款利率依年息15.5%之固定利率計算 ,按日計息。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 償還之金額,如有任何一宗本金或利息未依約支付,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且自應還本日或付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 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自91年11月19日核撥貸款日起至 100年8月16日止(最後繳款截止日為93年10月14日),尚積 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49,815元、利息483,081元,共計83 2,896元未清償,依上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 償前開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即832,896元,及其中本金349,815 元自10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伊迭經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茲為確保債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求為命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2紙、 Yoube信用貸款申請書、被告帳務明細及現金卡交易紀錄4紙 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 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之證據,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14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20元
合 計 9,2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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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