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3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林佩君
被 告 郭仟宜
鄭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指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之附表。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缺漏如主文所示之附表,而有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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