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23號
原 告 株式会社OSG コーポレーション (日商歐艾詩基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川 剛
訴訟代理人 傅嘉和律師
李映怡律師
被 告 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松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常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1月8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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