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09號
原 告 尹湘菁
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律師
被 告 吳麗英
訴訟代理人 關仁正
被 告 祭祀公業王五祥
法定代理人 王竣民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竹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