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6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被 告 李功交
訴訟代理人 朱二媛
被 告 李功台
李功言
李秀梅
方華德
方華恩
方華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