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44號
TPDV,100,訴,1344,20111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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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陳寶玲
被 上訴人 比佛利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麗文
被 上訴人 陳玉蘭
      陳雪滿
      梁振妮
      鍾玉英
      陳淯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9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0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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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