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04號
TPDV,100,訴,1204,201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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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04號
原   告 陳正鈞
      陳以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   告 張祐誠
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律師
被   告 張幸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0年9月16日所
為之判決,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十五行關於「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1204號民事 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 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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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