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英商雷曼兄弟國際(歐洲)公司(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AV LOMAS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SA PEARSO.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DY SCHWAR.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MJA JERV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
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可供替換之公債年度「九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應更正為「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之「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七一號假扣押裁定」應更正為「九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七一號假扣押裁定」。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之「九十九年存字第一三二○號提存事件」應更正為「九十八年存字第一三二○號提存事件」。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本院前述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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