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施光銘
4樓
施若家
施子淳
4樓
施依宸
蘇羽涵
蘇羽庭
趙若語
趙日沛
鄭施寶連
施錦雄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施錦洲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施光銘、施子淳應補正印鑑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施若家、施依宸、蘇羽涵、蘇羽庭、趙若語、趙日
沛、鄭施寶連、施錦雄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空白)及印鑑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5216)。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