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整字,100年度,1號
TPDV,100,整,1,2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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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發
代 理 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渭宏會計師(高輔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250巷36弄10號1樓)為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除依公司法第284 條規定,徵詢 各相關機關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 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 ,就:(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二)依公 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 之可能。(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 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 虛偽不實情形。(五)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 可行性。(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 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精碟公司 )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精碟公司業務、財 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情形、重整方案可行 性等相關事項予以檢查之必要,以供本院審酌精碟公司有無 重建更生之可能,而為是否准許重整聲請之參考。經本院函 請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人選,該公會推薦林渭宏會計 師為本件之重整檢查人,此有該會民國100年9月30日北市會 字第1000462號函暨所附學經歷表在卷可參,乃審酌林渭宏 會計師為國立台灣工業技術學院碩士畢業,現任高輔會計師 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及曾任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友輝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監察人等一切學經歷情狀,由其擔任重整檢查人應 屬允當,爰依法選任林渭宏會計師擔任精碟公司之重整檢查 人。
三、檢送本件重整聲請書狀繕本乙份,供檢查人參酌,請依公司 法285 條第2 項規定,就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各款所定事 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該報告請註明公司 法第313 條第1 項所定報酬之建議數額,並請附具TXT純 文字檔之電腦磁片。
四、依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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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