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0號
原 告 百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俊
被 告 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炳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鐘欣惠律師
蕭松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於該次庭期前以書狀向本院陳報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王國強、黃建隆之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