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癸○○ 子○○ 壬 ○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張蘊慈 未○○ 申○○ 酉○○ 戌○○ 亥○○ 天○○ 地○○ 宇○○ 宙○○ 玄○○ B○○ C○○ D○○ E○○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V○○ U○○ W○○ X○○ Y○○ Z○○ a○○ b○○ c○○ d○○ e○○ f○○ g○○ h○○ i○○ j○○ k○○ 甲○○ l○○ m○○ n○○ 黃○○○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甲甲○○ 甲乙○ 甲丙○ 甲丁○ 甲戊○○ 甲庚○ 甲辛○ 甲壬○ 甲癸○ 甲子○ 甲丑○ 甲未○○ 甲寅○ 甲卯○ 甲辰○ 甲巳○ 甲午○ 甲申○ 甲酉○ 甲戌○ 甲亥○ 甲己○ 兼右一0一 人之代理人 A○○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三八號 法定代理人 張柏欣 被 告 F○○右列被告等因被告F○○於本院九十年度自更字第二二號中被提起涉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除其中所有原告訴之聲明中之「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部分,更正為「自侵權行為時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原告A○○訴之聲明中之「新台幣壹仟叁佰肆拾貳 萬零仟玖佰零拾玖元」部分,應更正為「新台幣叁仟陸佰貳拾叁萬玖仟零佰玖拾 肆元」外,餘如後附之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F○○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進 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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