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926號
TPDV,100,家聲,926,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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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代 理 人 朱甚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七二四、八四九、九一七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 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兩福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因其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 承人拋棄繼承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 除戶謄本、信用卡申請書、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各一件為證 。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七二四、八四九、九一七號拋 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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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