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一○二二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 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春珍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因其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 人限定繼承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公 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債權憑證、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各一件 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一○二二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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