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48號
ULDM,106,簡,148,2017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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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素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333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訴訟程序(本院原案號:106 年度易字第333 號),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素玉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素玉明知未依建築法第25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即雲林縣 政府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不得擅自改建建築物, 詎其仍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前某日,僱用不知情之工人擅 自在經其前配偶林敏雄信託之雲林縣○○鄉○○段000 ○00 0 地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之磚造平房,施作隔間、粉刷 牆面、安裝門窗等工程,施工面積合計約265 平方公尺。嗣 因民眾檢舉,經雲林縣麥寮鄉公所於105 年5 月2 日至現場 勘查並向雲林縣政府查詢有無申請建築執照後,認定確有擅 自增建違建物之情形,並於105 年5 月3 日以麥鄉工字第10 50007488號函勒令停工,惟劉素玉明知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 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復工,竟未經許可持續僱用不知 情之工人施工建造,麥寮鄉公所乃於同年月30日再度以麥鄉 工字第1050009610號函勒令停工,並由雲林縣政府於同年6 月7 日以府建用二字第1053910126號函暨雲林縣違章建築勒 令停工通知單,以其增建行為業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實施 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3 條暨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 規定,而依建築法第86條第1 款規定勒令其停工,然劉素玉 經制止不從,認僅於門扇尚未裝設,乃持續僱用不知情之工 人施工建造,而違反建築法第93條之規定。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素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 ㈡證人林敏雄於偵訊之證述。
雲林縣麥寮鄉公所105 年5 月3 日麥鄉工字第1050007488號 函暨檢送之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雲林縣○○鄉○○段 0000000 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麥寮鄉公所之中華郵政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雲林縣政府送達證書、雲林縣麥寮鄉公所



105 年5 月30日麥鄉工字第1050009610號函暨檢送之違章建 築勒令停工通知單、雲林縣政府105 年6 月7 日府建用二字 第1053910126號函暨檢送之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各1 份 。
㈣照片14張。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建築工人建造本案建築構造物,為間接正 犯。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素行尚佳,其為上開房地之實際使 用人,明知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 即擅自於上址違章建築,經雲林縣政府勒令立即停工後,仍 不從制止繼續施工,顯見被告忽視違章建築對於鄰近環境及 居民安危之影響,且漠視法令並妨害主管機關對於建築之管 理,所為應值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足見態度尚佳 ,兼衡其自承與婆婆及小孩同住,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 事月子中心之文書處理工作,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建築法第 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號)提起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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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