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986號
TPDV,100,司聲,1986,201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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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相 對 人 蘇若緯(即蘇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欲依法為債權讓與通知 ,惟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 完成債權讓與通知,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 書、債權讓與聲明書2份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 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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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