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54號
聲 請 人 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凱
相 對 人 晉誠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碧
吳宗宜
莊湄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莊湄涵住新北市○○區○○路157號2樓」應更正為「莊湄涵籍設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現遷出國外而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關於「吳水碧同上」應更正為「吳水碧住新北市○○區○○路157號2樓」。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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