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9697號
TPDV,100,司票,9697,201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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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697號
聲 請 人 陳竹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欒國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欒國華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 國100年9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提出 本票原本及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提示日為何日? 該裁定於100年9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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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