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696號
聲 請 人 陳碧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芳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芳洲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 國100 年9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系爭 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 、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 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 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 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該裁定於100 年9 月 2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