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1630號
TPDV,100,司票,11630,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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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16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卡爾多諾(KARDONO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居留期限尚未逾期之最新居留證影本,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
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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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