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0962號
TPDV,100,司票,10962,201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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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962號
聲 請 人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東升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榆豐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到期日。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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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東升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