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962號聲 請 人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坤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東升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榆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到期日。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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