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0745號
TPDV,100,司票,10745,2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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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745號
聲 請 人 盧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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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