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0697號
TPDV,100,司票,10697,201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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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697號
聲 請 人 陳代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室科技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王翎芳、郭德
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54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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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室科技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