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486號
ULDM,106,易,486,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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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5
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吳億萱告訴被告林育彬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 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第309 條第1 項之公 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願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1 紙在卷可稽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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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