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八九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四八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V○○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之黑色全罩式安全帽壹頂、黑色手套壹雙、T字型扳手陸支、鋼索勾壹支、活動扳手貳支、線鋸壹支、起子貳支、鐵鎚壹支、鐵橇貳支、行動電話拾參支、提款卡貳拾參張、預付卡伍拾陸張、帳冊貳本,均沒收。 事 實
一、V○○於民國八十三年間,曾因搶奪罪及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六月、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月確定,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入監執行 ,八十六年一月七日因假釋而出獄;假釋中又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入監執行,迄八十八年七 月十七日執行完畢,原假釋亦因而撤銷,並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八日接續執行殘刑 ,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又假釋出獄;假釋中再犯竊盜,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三年確定 ,於九十年四月一日通緝到案執行強制工作,目前仍在執行中。猶不知悔改,復 於通緝到案前,與成年之吳聲明、李深淵、林明徹、邱清意、綽號「幼齒」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組成汽 車竊盜並向車主恐嚇取財之集團,其方式為:由V○○輪流夥同李深淵、「幼齒 」或林明徹等三人中之其中一人,於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時間、地點,一人頭 戴黑色全罩式安全帽,手戴黑色手套,持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T字 型扳手、鋼索勾、活動扳手、線鋸、起子、鐵鎚、鐵橇,破壞附表所示車牌號碼 之汽車門鎖後,入車內以該些工具發動引擎,駛離原地,另一人在旁把風或駕駛 自小客車伺機在附近接應,得手後,旋於當日,由V○○指示林明徹、邱清意、 吳聲明等人,以使用預付卡之行動電話或公共電話,對該些車子之所有人或持有 人即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被害人恫稱:「必須匯新台幣(下同)一至十二萬元 不等之金錢,至所指定之帳戶,即可找回車子,否則車子將遭解體販售零件」( 該些帳戶均係V○○等人依報紙分類廣告所購得),其中除編號、、之被 害人未依指示匯款外,其餘之被害人均鑒於車價遠高於贖款,唯恐渠等之車子找 不回來,損失更鉅,而心生畏懼,乃於討價還價後,分別依照指示匯入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V○○等人於被害人匯款後,迅持該些帳戶之提款卡至各銀行提款機 中領出贖款,再通知被害人車輛停放處所,其中除附表編號7、、之車子未 尋回外,其餘車子均由被害人取回;V○○又承前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與江 岳修、林保吉及吳聲明基於犯意之聯絡,於如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前揭方式竊取L○○、李怡瑩所持有之車子,並以電話聯絡渠二人付贖款, 其中L○○未匯款,李怡瑩則匯了如附表編號所示之金錢後順利依指示取回其
車子。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起訴書誤載為十一月)十八日二十二時十五分許, 在台中市○○區○○路二段金寶巷十號前,遭警臨檢查獲,並扣得V○○所有供 竊車用之黑色全罩式安全帽一頂、黑色手套一雙、T字型扳手六支、鋼索勾一支 、活動扳手二支、線鋸一支、起子二支、鐵鎚一支、鐵橇二支,供恐嚇取財用之 行動電話十三支、提款卡二十三張、預付卡五十六張,紀錄所竊車輛及贖金之帳 冊二本。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V○○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林明徹、 吳聲明、江岳修於警、偵訊中所供述,及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於警訊中指訴車輛 被竊並遭恐嚇匯錢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等所提出之匯款單多紙附卷可稽,及 扣案之黑色全罩式安全帽一頂、黑色手套一雙、T字型扳手六支、鋼索勾一支、 活動扳手二支、線鋸一支、起子二支、鐵鎚一支、鐵橇二支、行動電話十三支、 提款卡二十三張、預付卡五十六張、帳冊二本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 堪認定。
二、按T字型扳手、鋼索勾、活動扳手、線鋸、起子、鐵鎚、鐵橇,依通常社會觀念 ,均足認為有使人生命、身體安全發生危險之虞,均係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可供兇 器使用之工具。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 器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同條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未 遂罪(附表編號、、、部分);又其就附表編號1至部分,與吳聲明 、李深淵、林明徹、邱清意、「幼齒」五人,就編號、部分,與吳聲明、江 岳修、林保吉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均為共同正犯;再其多次加重 竊盜、恐嚇取財既遂、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 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分別論以連續加 重竊盜罪、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且所犯連續加重竊盜罪及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 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既遂罪處斷,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所為、態度尚佳,惟素行不良(尚不構成累犯)、犯案數量 多受害者眾,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黑 色全罩式安全帽一頂、黑色手套一雙、T字型扳手六支、鋼索勾一支、活動扳手 二支、線鋸一支、起子二支、鐵鎚一支、鐵橇二支,係供竊車所用,行動電話十 三支、提款卡二十三張、預付卡五十六張,係供恐嚇取財所用,帳冊二本則為紀 錄竊車及贖款之用,並均為被告所有,此據被告陳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亦併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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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車牌號碼│被害人│所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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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八十九年八月十三│台中縣太平市○○街│H8-5373 │寅○○│新台幣(│
│ │日四時許 │二八九巷一號前 │ │ │下同)三│
│ │ │ │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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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八十九年八月十七│台中市○區○○街五│MQ-8220 │巳○○│一萬二千│
│ │日八時許 │十五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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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八十九年八月十七│台中市南屯區文心南│MQ-4070 │Q○○│一萬六千│
│ │日八時許 │三路五三六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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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八十九年八月十七│台中市○區○○○街│RI-2961 │申○○│二萬元 │
│ │日八時許 │二十六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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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台中市南屯區大墩十│H7-6838 │宙○○│三萬元 │
│ │二日七時許 │四街三○六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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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八十九年八月三十│台中市○○區○○街│R7-5537 │H○○│二萬元 │
│ │一日二時許 │二○六巷三九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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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八十九年八月三十│台中市○區○○路三│V9-8301 │乙○○│三萬元 │
│ │一日四時許 │三三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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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八十九年八月三十│台中縣太平市○○路│H6-1885 │李源益│二萬元 │
│ │一日廿二時三十分│一段四十巷一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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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台中市○○區○○路│RJ-1876 │D○○│三萬五千│
│ │ │六七號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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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九月 │台中市○○○街附近│A7-5301 │K○○│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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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台中縣潭子鄉○○路│PH-4220 │玄○○│一萬元 │
│ │一時許 │一段一三七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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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台中縣大里市內新里│M2-2070 │R○○│三萬元 │
│ │七時許 │達明路十二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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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台中市○區○○○街│QO-6165 │A○○│一萬元 │
│ │七時許 │六十二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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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九月十一│台中市○區○○街九│UQ-2376 │T○○│三萬元 │
│ │日七時許 │十一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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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九月十一│台中市○區○○○路│NX-3930 │辛○○│七千元 │
│ │日八時許 │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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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九月十二│台中縣太平市○○路│B6-0768 │子○○│二萬元 │
│ │日三時三十分許 │三段一七○巷十二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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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九月十四│台中市○區○○路與│H2-1976 │U○○│五萬元 │
│ │日七時許 │公學三街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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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九月十四│台中縣大里市○○路│E9-7657 │G○○│七萬元 │
│ │日七時許 │三十四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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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九月十四│台中市○區○○○路│NR-2935 │戌○○│三萬元 │
│ │日八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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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台中縣太平市○○路│X7-7325 │李高英│二萬六千│
│ │五日五時許 │三段一八六號對面 │ │ │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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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九月下旬│台中市太平市成功東│CQ-4822 │午○○│六萬元 │
│ │ │路三○一巷附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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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台中市○○路與南屯│E9-9025 │卯○○│三萬元 │
│ │六時許 │路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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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九年十月六日七│台中市○○區○○路│FN-8025 │庚○○│三萬元 │
│ │時三十分許 │四十二之一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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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台中市○○路○段二│H6-7468 │天○○│三萬元 │
│ │三日四時許 │八○巷七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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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台中市○○區○○路│NZ-4808 │N○○│二萬元 │
│ │七日夜間 │一段一○四號附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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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月三十│台中市○○○○○街│PJ-5769 │癸○○│五萬元 │
│ │一日二時許 │一四五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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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月三十│台中市○○區○○路│RI-6640 │己○○│六萬五千│
│ │一日六時許 │七九九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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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初│台中縣大甲鎮○○街│B3-4207 │壬○○│五萬元 │
│ │ │七十五號附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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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台中市○○○路與富│X6-0811 │亥○○│八萬元 │
│ │日八時許 │貴街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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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台中縣太平市○○路│NZ-9190 │地○○│一萬八千│
│ │日二十時許 │四段一三三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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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四│台中市北屯區橫坑巷│M2-2026 │P○○│五萬元 │
│ │日六時許 │二八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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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五│台中縣沙鹿鎮鎮○路│B3-4186 │未○○│四萬元 │
│ │日九時許 │二段六八一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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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八│台中市○○○○街二│A2-2767 │C○○│二萬元 │
│ │日八時許 │之一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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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八│台中市西屯區惠安巷│R7-8336 │J○○│四萬元 │
│ │日十六時 │七四巷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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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八│台中市○○○路與博│FN-8025 │戊○○│六萬元 │
│ │日 │館二街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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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與五常│A7-6218 │S○○│四萬元 │
│ │二日八時許 │街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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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街永│B7-1219 │B○○│三萬元 │
│ │三日八時許 │春東路附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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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台中市○○路○段四│B3-7526 │辰○○│四萬元 │
│ │三日八時許 │十六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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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台中市○○區○○街│M2-0350 │O○○│三萬元 │
│ │六日八時許 │大德國中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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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台中縣清水鎮○○路│OL-6860 │甲○○│五萬元 │
│ │十日四時許 │四十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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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台中市○區○○○街│H7-0877 │酉○○│三萬元 │
│ │十一時十六時許 │大勇國小後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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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台中市○○區○○路│H4-1629 │丙○○│勒索十萬│
│ │十二日十三時許 │十五巷五號前 │ │ │、未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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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台中市○區○○路附│MV-7019 │M○○│三萬元 │
│ │十七日七時三十分│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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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台中市西屯區何厝東│CI-4929 │黃○○│二萬五千│
│ │十七日八時許 │一街與東二街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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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台中市○區○○○路│B2-9653 │丁○○│三萬元 │
│ │十八日八時許 │一七九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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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二月五│台中市○○區○○路│X9-3410 │I○○│二萬五千│
│ │日淩晨 │三段二七巷二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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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二月八│台中市○○路九十二│B8-1985 │E○○│八萬元 │
│ │日九時許 │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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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台中縣潭子鄉○○路│M7-4093 │宇○○│未匯款 │
│ │一日八時 │四四巷三二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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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彰化縣彰化市○○路│8H-5380 │丑○○│五萬元 │
│ │二日八時二十分許│三七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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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台中市○區○○路一│B6-2965 │F○○│勒索十萬│
│ │日二十三時許 │二○號前 │ │ │、未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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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台中市○○區○○路│A9-0582 │L○○│勒索五萬│
│ │零時許 │一二五巷旁 │ │ │元、未匯│
│ │ │ │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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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八月十九│台中市○○○○街三│DY-1119 │李怡瑩│三萬二千│
│ │日七時許 │一號前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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