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志剛
鐘見仁
呂雪圓(原名呂雪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4406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1.75% │
│ │37662 │6月01日起 │7月05日止 │ │
│ │元 ├──────┼──────┼───────┤
│ │ │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1.83% │
│ │ │7月06日起 │8月02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456% │
│ │ │8月0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662 │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4406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7,662元,及詳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鐘志剛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鐘見
仁、呂雪圓〈原名:呂雪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5,780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三)詎債務人鐘志剛自100 年6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7,662元,及詳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
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鐘見仁
、呂雪圓〈原名:呂雪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