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350號
TPDV,100,司促,24350,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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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懷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美葳全球有限公司王文瑞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王文瑞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
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且王文瑞未背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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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美葳全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