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35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蔣懷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美葳全球有限公司、王文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對相對人王文瑞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 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且王文瑞未背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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