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330號
TPDV,100,司促,24330,2011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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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天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因事實應表明,相對人係何時提領現金,金額為何,又係
何時即未依約還款(即屆期不獲清償)等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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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