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33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天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原因事實應表明,相對人係何時提領現金,金額為何,又係 何時即未依約還款(即屆期不獲清償)等情。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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