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255號
TPDV,100,司促,24255,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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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號1樓及203號、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9號1樓及203號、207號2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敬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如含違約金在內,
請併予敘明為何本件重複請求違約金?)。
二、請依相對人人數再加三份提出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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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