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零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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