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渝閎
林寶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