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盛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壹拾叁元及新臺
幣伍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4052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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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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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盛景 │自民國09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96813 │ │2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周盛景 │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54779 │ │9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盛景 │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6813 │ │1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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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周盛景 │自民國093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台幣│
│ │54779 │ │0月17日起 │ │100元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4052號)
(一)相對人周盛景於民國(下同)92年09月23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
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以年利
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
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
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
四條)。
(二)相對人周盛景於民國(下同)92年09月23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
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
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
年利率17 ﹪ 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
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50,000元千分之
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2年12月29日及93年09月
16日後即分文未繳( 詳如附表所示) ,累計二筆合計
積欠金額達151,59 2元正(其中96,813元正部份利率
以11﹪計;54,779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
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