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9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光敬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舜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暨按日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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