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97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蔣富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正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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