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872號
TPDV,100,司促,23872,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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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豐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肆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3872號)
一、債務人高豐田於97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 元,約
定自97年10月16日起至102 年10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10月20日止累計18
4,873 元正未給付,其中175,990 元為本金;1,929 元為利
息;6,95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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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