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831號
TPDV,100,司促,23831,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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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治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3831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 年07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043 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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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