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825號
TPDV,100,司促,23825,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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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泰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清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叁仟壹佰伍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七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3825號)
緣相對人長泰莊有限公司前邀同莊清波王玉文為連帶保證
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
揭契約書第5 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98年8 月11日,面額為2,250 萬元之債務擔
保本票乙紙。詎相對人竟於100 年5 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
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4,019,601 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
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
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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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泰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