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7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雪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或「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變更事項
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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